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