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