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