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