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