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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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