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