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