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