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