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