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