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