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