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