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