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