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