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