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