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