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