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七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