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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第六十四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五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七条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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