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