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