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