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