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