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