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