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