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