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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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