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者外,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