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