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