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