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