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被引用 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