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