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