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