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节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