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