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