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