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