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

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

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