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