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可能逃跑的;

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